山东农民将可参与农业龙头企业分红 持30%以上股份 |
作者:人力资源部 时间:2014-10-06 |
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,省财政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,将财政补助农业龙头企业形成的资产,30%以上的股份交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农民持有,以此来增加农民财产权利。 据工作人员介绍,流转生产基地、提供农产品加工原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,作为优先合伙人,可以参与财政所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分红。 此外,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。通过自主经营或参股龙头企业经营所获得的红利,在提取规定的公积金和资产折旧后,由流转土地承包权的全体社员分享。 据了解,这一举措将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益,交由农民或专业合作社持有的股份比例,未来有望逐步达到50%,带动农民增收。(齐鲁网) |
上一篇:专家解读:鸡肉是小孩和老年人的最佳美食! |
下一篇:冷冻食品保质期多长才合适? |